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有什么作用
北京居民马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理买卖纠纷案件。考虑到对方付某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冠领律师多次斡旋,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付某分16期向马女士支付货款17万余元。这一结果,付某可以接受,马女士也非常满意,但担心万一付某反悔怎么办?
针对这一情况,冠领律师促成双方于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并代理马女士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帮助马女士解决了后顾之忧。下面我们来了解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双方共同申请确认,二是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作用?
虽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代表具备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但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具有执行力的并不是生效的调解协议,而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所以,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得到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当事人最好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在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或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需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才能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该申请。
我的司法确认第一案
我的一家顾问单位2019年4月卖了一台华为服务器给同街不远处一家公司,价款是15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7月顾问单位又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付款。但对方一直拖延不付。直到2021年2月25日顾问单位员工还在催款。对方老总的回复说“系统换了”。这也可以成为不付款的理由?
2021年3月2日,顾问单位老总(以下简称“老总”)决定起诉。尽管按照顾问合同约定这个案子不再收律师代理费,得令后我照样摩拳擦掌,积极准备诉讼材料。
去年顾问单位在起诉另一公司索要货款及逾期利息后,对方很快将拖欠近2年的货款本金汇入顾问单位账户,但未付几千元的利息,老总好说话就撤诉了,自己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用。我认为对欠款人不能太仁慈,否则就是姑息养奸。
鉴于上述情况,我给老总打防疫针,建议说如果对方仅仅仅是付了货款,我方也不要撤诉,否则岂不是默许对方无偿占用我方资金长达2年之久?老总赞同我的建议。当天我即着手准备诉讼材料。
3月3日上午我就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了案。因标的不超过5万元,立案窗口的法官表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审限短平快,自立案起2个月内作出裁判,且不得上诉。
第二天下午3点多,法院多元解纷中心(这个名词好潮啊!)的一位调解员来电说对方老总答应付款,希望我方撤诉。我表示如果仅付货款而不服利息,我方不能接受,不放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我希望他安排我与对方的人见个面,协商一下利息的支付。
3月4日下午一上班,我主动联系调解员再次表示希望他安排双方见面调解。他答应与对方沟通。过了一会儿,调解员来电说对方已经付款了。我立即联系让老总查一下对方是否付款,何时付的款?老总回复说昨天下午3:16就收到15500元了。
我向调解员表示对方这是在耍滑头,想用这种方式逃避支付利息,我仍希望安排双方见面谈谈支付利息。至于数额,可以协商。如对方不愿意支付,我要求转审判庭审理。老总坚决支持我,我们达成共识:将革命进行到底!
在我的坚持下,调解员安排3月9日上午9;30在他办公室调解。
3月9日9:28(其实我是提前15分钟到的,但不便过早向调解员报到,以免打乱人家安排),我向调解员报到。9:40左右对方老总也到了。他能够亲自到场已经超出我的期望,至于迟点到,与拖延2年不付款相比就不算什么啦!
双方坐定后,对方老总首先发话,称迟迟不付款事出有因,我方当初提供的是一台旧机器,而且使用中还发现了问题。我说双方没有订书面合同,你当初和我们的业务员(早已离职)是怎么谈的我们不清楚。再说如果不符合口头约定,你方可以提出换货或退货啊!而且我方工作人员上个月和你沟通付款时,你也没有提这事。调解员赞同我的质疑。
经过一番交流,对方老总同意适当支付利息。至于数额,我表示尊重调解员的意见。调解员是老法官出身,办案经验丰富,主导我方主要是讨个说法,便报价500元。对方老总当即同意。我征求老总意见,他也爽快地同意了。
别看是诉前调解,办案程序却很讲究,超出了我的想象。调解员首先制作了《人民调解申请书》让我方签字,然后制作调解笔录让双方签字,接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让双方签字,再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让双方签字。然后带双方去见法官签收《民事裁定书》。11时许,我们拿到了盖有法院大红公章,由法院审判员落款的《民事裁定书》。
这里我介绍一下上述程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把这类案件称作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将地方政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手段相结合的产物。它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职能,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
调解员郑重提醒对方老总,这份裁定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不按期履行我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对方老总似乎更关心裁定书会不会上网。我说你放心,不会上网的。看来他还是很在乎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的。
当天下午13:08,对方老总提供发汇款记录给我,告诉我500元利息已经支付。此案从我方向法院起诉到对方将货款及向双方协商好的利息支付完毕,仅仅一周时间!而且纠纷双方都没花一分钱!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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