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何为自然人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三)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二、生育权被侵犯能否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简单地说,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另外,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不能仅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判决离婚。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承受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如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因此,在国际上,女性生育权优先也是多数国家立法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英国、加拿大都有相关立法。英国甚至有专门的《堕胎法》,其中就明确了丈夫不拥有被咨询权,也就是说妻子如果选择堕胎,可以不咨询丈夫,更别提需要得到对方同意。
以上就是有关生育权,生育权被侵犯后的解决办法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生育权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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