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一些典型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这些案例,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双方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一旦他们越过边界,他们将“遭受法律的惩罚”。
雇主:这些事情是做不到的
案例1:清除工人的工作年龄是非法的
金喜富于2004年12月加入一家超市,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定期,最后一份合同持续到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同意“任命金喜富为超市何世礼店防丢组长”。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喜福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任命金喜福为防损组长。“老板”变了,但金喜福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没变。2011年7月29日,公司调任金喜福,并对其进行了减薪,双方发生了纠纷。
法院认为超市和公司之间有关系。金喜福因自身原因变更了就业主体,但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但超市没有给他经济补偿,超市工作年限应与公司工作年限一起计算。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因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公司向金喜富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
提示:
工作年限(通常称为“工作年限”)是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重要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雇主经常强迫工人在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与工人签订合同时建立附属企业并交替改变雇主的名称,以此来迫使工人“结束工作年限”。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
案例2:没有法律程序就制定规则是非法的
小李于2011年8月去A公司销售,但由于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销售佣金,小李选择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给他近2万元的佣金。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李的请求,A公司拒绝将小李告上法庭。公司建议小李在加入公司时仔细阅读《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志愿书》的第一条规定他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
小李说他看过并签了《职员服务志愿书》,但看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后,他甚至不同意公司根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业务提成。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当雇主制定、修改或决定与工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问题时,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等,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甲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考核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签名一般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该考核制度实际上已公示或交付给李,故决定驳回甲方的要求.
提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法律要求才能生效:(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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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不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的企业对自己负责
小王2011年9月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一天晚上,小王出了事故,被砍伤了。他再也没有在公司工作过。公司在小王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但没有给他社会保障。
小王受伤住院10天,医药费花了6000多元。小王认为他的公司应该支付医疗费和病假工资,但是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方因侵权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后,被侵权方有权向第三方索赔。但在本案中,侵害小王的人无法支付赔偿金,由于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障费,小王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垫付医疗费用。该体育用品应向小王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6,123.35元。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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