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能会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等。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他的合法请求无法实现。这时候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怎么样?接下来,说法边肖将为您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院保全即诉讼保全,是指在案件判决作出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申请将被驳回。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就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判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情况:
首先,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第一百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不到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三、诉讼保全期限有多长
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莫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依据职权,为防止当事人(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争议财产可能毁损、灭失或者有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是说法边肖收集的关于民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的资料。从上面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证诉讼请求的实现和便于执行,对有争议的财产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说法,的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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