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蒂芬·布雷克(Stephen Breyer),1938年生于美国犹太人家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994年被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经过确认任职,他的任期至今持续已超过25年。
1.史蒂芬·布雷克的教育背景
史蒂芬·布雷克毕业于哈佛大学,获得司法学士学位,1966年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后受聘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任教,1973年被任命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1977年至1980年担任美国劳工部部长,1980年至1994年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2.史蒂芬·布雷克的法学思想
史蒂芬·布雷克以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任职经历而闻名,在他的法学思想中,他支持以政治和社会政策的视角,注重法律的实践性,主张以实际的经济效益为基础,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纠葛,强调经济效益的重要性,支持以法律的视角来促进经济发展。
3.史蒂芬·布雷克为民权所做的贡献
史蒂芬·布雷克长期以来一直秉持着公正、勇敢和实事求是的法学风格,他支持有关民权问题的禁止歧视,支持种族平等,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对堕胎,也反对企业的政治行动。他也反对联邦政府以额外财政补助的形式干预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并积极支持政府公共政策的行政实施。
4.史蒂芬·布雷克的主要作品
史蒂芬·布雷克著有《联邦民事诉讼法》、《法律和经济》、《法学与政治改革》等著作,他的著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实践性,受到广泛的好评。
5.史蒂芬·布雷克的贡献总结
总的来说,史蒂芬·布雷克为美国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思想和智慧,他的贡献在于他的法学思想的独到性,以及他在联邦政府的实践中,推动民权的进步,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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