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股权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集合体。然而,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了多种理论,如股权所有权理论、股权成员权理论、股权债权理论等。因此,股权的性质成为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虽然有许多理论来解释股权的性质,但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股东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股东权利包括自身利益权利和共同利益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公司经营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式。中国将公民的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股东权利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而不仅仅是财产权。根据民法理论,股东权利属于物权范畴,如分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基于股东资格的剩余财产请求权等,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由于股东投入的财产所有权转换为股权,他们失去财产所有权,而公司享有其财产所有权。债权产生于交易法或行为法。股东权利产生于集团法和组织法。因此,股东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物权和债权之外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
(2)股东权利是公司内部的成员权利或成员权利。所谓会员权,是指社团成员作为法人享有的一种特有的民事权利。公司是社会法人,是以股东为成员的团体。社会成员对社会做出贡献并取得股东资格后,就失去了对投资的所有权,而社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成员的全部投资享有合法所有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集团法人,股东是协会的成员和组成部分。公司是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形成的集团,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资格,使其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利用分散的股东资产形成公司集团的财产。
(3)股东权是物权上的所有权。根据这种观点,股权属于物权,公司财产中有两种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这种现象被称为双重所有权结构。公司法人的所有权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股东所有权的表现是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的二元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股权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股权之所以属于财产所有权,是因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股东投资公司前的财产所有权称为正常所有权,股东转让给公司后的财产所有权称为非正常所有权。投资者投资公司前的财产所有权由投资者直接行使;财产投入公司时,股东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公司董事会间接行使。事实上,股份公司的财产是股东之间的共同关系,这是新形势下传统共同关系的反映。所谓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虚拟的,是财产的股份化,是股份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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