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内容
儿童探视权的主要内容有:
(1)探视权主体:指离婚的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体内容。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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