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妈妈名如何继承,父亲不把房产留给子女



房子是妈妈名如何继承,父亲不把房产留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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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这些继承问题律师给您解答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我想变更遗嘱该怎么办?丈夫去世后,他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继承吗?10月1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白雅娟律师和张政国律师在现场进行***答疑。上午九点刚过,***就一个接一个响个不停,两位律师耐心的倾听群众所反映的自家难题,并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市民朱女士的丈夫在2020年去世了。去世前丈夫持有某公司10%的股份,但因某些原因,当时是由张先生出面办理的。股东名字是张先生,但实际出资人是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和丈夫之间签订了一份《确认书》,载明张先生受丈夫的委托,代其持有某公司10%的股权,张先生名下的出资系丈夫实际出资,该股权及收益均归丈夫所有。“现在丈夫去世了,我想问张律师一下,我是否可以继承丈夫被代持的股权及收益?”

听完朱女士的讲述后,张政国律师建议到,朱女士手中有丈夫和张先生签订的《确认书》,还有丈夫当时的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等材料,应该可以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朱女士需要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禁止股权继承,如果章程中禁止股权继承,则作为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可以主张继承相关的财产权益。“作为隐名股东的继承人,朱女士首先应举证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其次应查看公司章程是否存在禁止继承条款,如果可以做到上述两点,一般可以继承隐名股东的股权。”张律师解释说。

白雅娟律师此时则接到了市民闫女士的来电咨询。“白律师,我和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产,名字是我丈夫的,我们有4个子女。前几年我的公公、婆婆相继去世,后来我丈夫也因病去世,当时没有留下遗嘱。我想问一下。我可以把丈夫名下的房子变大我名下吗?该怎么办?”闫女士问道。

白律师听完后,耐心地解释到:“您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发生法定继承。依法来讲,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因公公、婆婆在您丈夫离世之前已经去世,因此法定继承人仅有您和4个子女。该房产其中一半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一半发生法定继承,由您和4个子女平均继续。如果您想将房产变到自己名下,则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您要和4个子女一同到场,由子女们签署放弃继承的协议,再在房产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注意到,在一上午的热线接待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屋的继承权、遗嘱如何变更等问题,遗产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家人之间,兄弟姐妹争夺老人留下的财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兄弟阋墙,家人反目,好好地亲人却处成了仇人,老人也难以安度晚年。老人的遗产如何分配是老人自己的权利,作为子女更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

结合上午的热线,记者也梳理了几个比较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律师也给出了专业的解答,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问题1::子女先于父母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王先生来电咨询,他的弟弟去世了。那么弟弟的房子是否有母亲的份?母亲的房子,是否有已去世的弟弟的份?

律师说法:据了解,王先生兄弟三人,他排行老大,二弟去世时没有留有遗嘱,母亲仍然在世。那么,二弟的遗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他的妻子、母亲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发生继承。所以,母亲能够有权继承。对于母亲的房子来讲,在法律上来讲,是发生代位继承,因为二弟作为母亲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二弟的孩子作为代位继承人来继承二弟应该从母亲处继承的房产,二弟的子女仍然有权继承二弟应当依法取得的财产份。

需要提示一点,如果涉案房屋均是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还有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在剥离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之后,才发生继承。

问题2.父亲去世后,姑姑家的孩子可以继承?

张先生来电咨询他的岳父岳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购买一处房产,岳母前些年去世,但是有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岳父,如果张先生岳父去世后,岳父妹妹的子女是否有权来继承?

律师说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张先生岳父岳母有6个子女,岳母如果通过遗嘱把自己的份额留给岳父,此时岳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张先生的岳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岳父和六名子女同时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把房产过户到岳父一个人名下。如果岳父要是想把自己的房产定向的留给某一个继承人,或者是分配的份额有所不均匀的话,那么,岳父是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安排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张先生的岳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房子由他6个子女平均分配,与他人无关。

问题3.叔叔无妻无子,遗产可以由侄子继承吗?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自己的叔叔一生未结婚生子,过世前没有立遗嘱,他留下的存款和房屋,自己可以代位继承吗?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度。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问题4.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臧先生来电询问,母亲过世之后,父亲一直和自己一起生活,父亲去世前曾立遗嘱,抚恤金由我领取并支配,但现在两个哥哥跟我要父亲的抚恤金,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支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所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进行处分。

问题5:我可以把我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我女儿吗?

市民廖女士和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丈夫在世时,夫妻俩共同出资购买的。廖女士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2013年丈夫去世时,曾留有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可丈夫去世后,儿子将廖女士送到了养老院,房子一直被儿子转租了出去。这些年来,儿子、儿媳从来没有管过廖女士,只有女儿一直照顾着她。2020年时,廖女士更改了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并将遗嘱在公证处做了公正。她想咨询一下律师,自己是否可以将房产全部留给女儿?

律师意见:房子是廖女士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钱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的,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因此该房屋属于廖女士的财产,可以按照她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且廖女士在公证处立了遗嘱,以此将房屋留给女儿,在法律上肯定会支持的。但提醒廖女士一下,丈夫去世时,房产的50%已经被继承,廖女士和子女各占1/6。因此廖女士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个女儿后,实际上房屋是女儿占5/6,儿子占1/6。女儿占了房产的绝大部分,她要是想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把儿子所占比例折合成现金,一次性补偿给儿子。

问题6:爷爷奶奶的遗嘱在手,房产证明被表姐继承了?

市民杨先生的爷爷奶奶有两个子女,杨先生的爸爸和姑姑,第三代只有杨先生和表姐。姑姑早年患有严重疾病,与姑父离婚后不久病逝。爷爷奶奶法律意识较强,为避免纠纷,前几年特意订立了遗嘱,把唯一的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杨先生,并把遗嘱留在杨先生手里保存。就在爷爷和奶奶相继去世的半年之后,表姐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屋。杨先生想咨询律师,明明遗嘱在自己手中,表姐怎么能分割房产?

律师说法:爷爷奶奶通过遗嘱留给孙子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遗赠。遗嘱和遗赠只有一字之差,可是法律后果却天壤之别。遗赠指定的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根据杨先生的描述,自己在得到爷爷奶奶的遗嘱之后,错过了60日作出接受遗赠的“黄金期”,导致遗嘱失效,使房屋只能按法定继承。杨先生的爸爸和姑姑作为子女,是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没有书面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房屋由爸爸和姑姑各自继承一半。虽然姑姑去世了,但是表姐作为她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利代位继承姑姑依法应得的份额。

律师感悟

白雅娟律师:一桩桩看似简单的继承纠纷,夹杂着错综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几乎每一个咨询都会围绕着有没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之间的份额如何划分?等一系列的专业知识点,甚至还会涉及代位继承等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继承纠纷的频繁出现,充分反映出了人们对于及时、合理、有效地订立遗嘱的意识较弱,这也和我国的传统习俗相关,老百姓总是认为身体健康的时候谈遗嘱“不吉利”。其实不然,只有提前进行周密的、专业的财富安排,才有可能从根源上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真正地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

张政国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节目,通过现场接听***了解到,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比较关心身后继承事宜,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传给关心照顾自己的子女,部分老人容易感情化处理,因此,也容易发生立多次遗嘱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儿媳、女婿等子女配偶的问题,更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从法律角度讲,老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如果先后立了多份遗嘱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遗嘱为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丧失了较高效力的地位,而其他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都要自己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人的书写、签名和日期以及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等,建议立遗嘱时咨询律师,避免遗嘱被认定无效,从而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

同时,考虑到部分老人老伴先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这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发生法定继承,在世的老人再立遗嘱只能处置自己的份额,而不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如果老人有立遗嘱的想法,建议两个老人都在世时,就通过遗嘱的形式处理好夫妻的共同财产,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因素,有别于普通的商事纠纷,建议各方未雨绸缪、提前考虑,避免亲人反目成仇。

相关判例:知识产权能否被继承?

【案件回顾】梁某某与翁某丁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2人即翁某甲和翁某乙,2010年7月27日,翁某丁与案外人设立B公司,翁某丁于2014年11月9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梁某某、子女翁某甲和翁某乙,父母翁某丙和吴某某。翁某生前持有如下商标a、b、c三个注册商标和d、e两个实用新型专利及f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翁某丁去世后,其配偶梁某某与子女翁某甲和翁某乙共同起诉翁某丙和吴某某,要求由三原告共同继承案涉商标和专利,无须向两被告支付补偿款,翁某丙和吴某某抗辩称,案涉商标和专利实际为B公司所有,并非被继承人翁某丁个人所有,申请费用均为B公司支出,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理B公司申请,且商标和专利也一直是B公司所使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和专利,能否被继承以及如何继承。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死后的遗产继承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持有三个注册商标、两个实用新型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各人均不存在法定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故上述五人依法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各人继承的份额应为均等。对于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继承分配问题,因原告梁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翁某丁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形成有贡献,故原告梁某某认为有关的知识产权属夫妻共有财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翁某丁生前注册的三个商标,依法由原告梁某某、翁某甲和翁某乙与被告翁某丙和吴某某均等继承,由五人共同享有和形式上述商标专用权,且各人的份额比例均为20%;对于被继承人翁某丁生前拥有的专利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被继承人翁某丁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才能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且继承份额均等,应各占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的20%份额,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没有再上诉。

【律师意见】依据学者观点,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实践中,人们常见的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兼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财产属性的继承基本可以形成一致意见,但是涉及人身属性能否继承引发一定争议。之前的《继承法》中明确,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是新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于予以了修改,规定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著作权法》明确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而《专利法》和《商标法》则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权利,对于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各自取得相应的份额,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分割,则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后,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帮传承‖父亲去世母亲将房产全留给小儿子,其他子女真的没有份额?

王先生家中兄弟姐妹三人,他和姐姐在结婚后,都分别购买了房产,在外面单过,唯有家中的小弟在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

王先生父母的房产是原有的承租房,遇到房改房政策,以工龄折抵了部分购房款,购买下的房产,在购买后将房产直接落在了母亲的名下。

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如今年事已高的母亲,想通过遗嘱的形式对房产作出安排。母亲希望由家中的小儿子来独自继承这套房产。对于母亲的希望,王先生提出质疑,难道这套房子自己和姐姐没有权利继承吗?随即,他带着疑问找到“帮传承”的律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帮传承”律师解答

律师在获知王先生家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是王先生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继承房产。

由于这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只能针对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继承人。也就是说,母亲虽然已经订立遗嘱,但是她处分了父亲的财产份额,因此这部分财产的处置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父亲的份额,在父亲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母亲、王先生、王先生的姐姐和弟弟都将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部分份额。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如果立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律师提示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将被视为无效遗嘱。

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能否将百万元房产赠与扶养人?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继承人戴某的前夫蔡某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尽心履行照顾义务,获得协议约定遗产。

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离世。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与男方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今年2月,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蔡某诉称,在戴某无钱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而其子却不顾不理的情况下,其与被继承人戴某签订了协议书,且戴某先行聘请律师商议并草拟协议书后找到自己协商,双方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其已依约尽职尽责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戴某的丧葬事宜,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庞小某辩称,其不同意蔡某的观点。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关于庞小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 峰)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蔡某个人承担戴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协议,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最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了一条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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