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栾川男子20年后打老师获刑:民意裹挟司法是法治不成熟的体现



评栾川男子20年后打老师获刑:民意裹挟司法是法治不成熟的体现

最近,河南栾川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正式宣判:该男子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关于为何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报道,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就披露的案情看,我认为当事人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比较牵强的,其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但这一判决结果,实际上应该是并不意外的。

究其原因,除却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栾川法院已经给了答案,那就是上述的“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民意裹挟甚至倒逼司法,已经不是新鲜事物,据说京城一些大咖律师在某些案件中就十分擅长舆论监督这招。但舆论监督不是舆论执法,更不应将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作为认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理由。

实际上,本案之所以被舆论广泛关注,更多的是因为侮辱殴打老师的缘故,这触犯了公众内心“天地尊亲师”的传统情感和道德准则,也就出现了要求重判的强烈呼声。

可是,如果没有被广泛关注,这一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也真的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吗?基于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实现惩治目的时,才有刑法介入的必要。常某的行为固然恶劣,但对其治安处罚亦足以达到惩治目的,并无刑法介入的必要。我相信,如果没有舆论发酵,本案不会作为刑事犯罪追究。

似乎越是公正缺乏,民众的宽容心理越是难寻,重刑主义心态也越是普遍。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让很多公众出现仇官仇富心态,李双江之子轮奸案、吴英案等大案中都少不了仇官仇富者要求严惩不贷的声音。似乎社会权贵人士犯罪,更容易成为公众要求严惩的目标。但越是如此,法律人越应警惕。

民意需要得到法律的尊重,但不应一味顺从。很多时候,民意也并不是民意,充其量只是网民的民意,更不一定是正确的,亦有被他人利用造势之嫌。就如本案而言,殴打曾经授课的老师,自然大逆不道,但这只是公众最为朴素的理解,或许符合道德层面的谴责,但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在庄严的法庭内,被告人不应受到道德审判。

民意呼唤司法公正,但又有意无意地影响、干预司法公正,是广受关注的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因了舆论的关注,就去迎合顺遂民意,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当然沦陷。监督者成了破坏者,这是舆论监督的悲哀,更是讽刺。

我一直认为,司法的公正不应在个案的民意中去寻找,想要实现司法正义,既需要民意的退出,也需要法律的警惕,更需要执法者对法律本身的坚守。

栾川男子打教师案获刑令人遗憾,希望最近的热点新城董事长猥亵案不再受到民意裹挟,得到罚当其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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