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多长,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的时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般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一般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的程序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时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对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提出,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审为提出二审提出的,失去抗辩权。

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到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i斥讼时效中断,经调解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诉;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i斥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贝!J》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民事诉讼的抗辩的提出应该是在民事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在案件一审期间(只要是一审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口头向法庭提出。

《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到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到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人向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诉;伤害当时未尝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在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诉。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请问目前民事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但是,下列情况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天。

期间的*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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