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审查认定(典型案例干货总结)
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如果养殖户基于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赖,兴建养殖场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仅以养殖场在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养殖户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2019)*高法行申4750号
1.对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据此,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而应履行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因此,行政机关在查处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对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而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2.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虽然未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备案手续,但经过了乡镇政府同意,县级农业部门验收合格。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将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参考*高人民法院(2019)*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的裁判意旨,行政相对人对涉案建筑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2020)京行申41号
当事人一直将建筑实际用于养殖,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在无证据证明其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可以认定其对利用建筑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乡镇政府在未充分考量当事人用于养殖的情形,未对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履行任何调查、核实义务及相关设施是否可补办手续的情形下,以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不当。——(2019)京行申1413号
涉案养殖场从2000年一直经营至拆除前,虽然其未向所在地国土局申报用地情况,但政府对养殖户在辖区内租赁集体土地并进行经营养殖的事实是知情的,在养殖场所在集体土地未被征收前,各级部门也从未对养殖户用地行为予以查处或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故不宜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设。——(2018)皖03行赔初1号,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对于养殖场性质的认定,除了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外,还要考虑到建筑物形成后将持续存在,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虽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被国土资发〔2014〕127号废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早出台时间为2007年,不能笼统地根据前述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考虑到涉案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其中2008年之后*多,横跨前述文件的出台时间2007年,且治理养殖场涉及环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故该部分建筑物的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对其酌情补偿即可。——(2020)*高法行申1214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当事人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其关于养殖场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已具备合法个体养殖户的所有法律手续的主张不能成立。——(2017)*高法行申8524号
1.占用河道土地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从事生态种植、养殖、垂钓、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应注意以下几点:当事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相关建(构)筑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规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亦未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规定。——(2020)*高法行申6391号
2.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为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等行为的相关规定,故其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不具有合法性。——(2016)*高法行申2744号
1.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案养殖场在拆除前出租给他人用于家具生产,并非用于养殖。当事人主张用于养殖的设施农用地,无需审批,不属于违章建筑的意见,不能成立。——(2019)*高法行申924号
2.国土资发〔2010〕155号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当事人未经批准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改变了所承包土地农业用途,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017)*高法行申4418号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审查认定,应当主要并综合考虑政策规定、建成时间、信赖保护、违法禁止四方面因素。
转自鲁法行谈
卫星遥感技术助力农户了解农产品种植结构,预判识别农业生产风险
在粮食生产监测环节引入遥感监测手段后,通过对多期遥感影像的处理和分析,帮助农业种植者及相关监管部门获得各乡镇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情况,有效提高了我国农业种植业的生产水平。
夏粮占全年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一左右,抓好夏粮丰收对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目标、奠定全年粮食丰收基础至关重要。为保障夏粮生产稳定有序,今年,国、省、市、县气象部门四级联动,首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冬小麦分布情况开展监测评估业务,其监测产品的空间分辨率可达30米。
近期,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气象技术人员忙着测量小麦种植面积,为冬小麦分布卫星遥感监测评估业务收集检验样本。据悉,今年,国、省、市、县气象部门四级联动,首次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冬小麦分布情况开展监测评估业务,其监测产品的空间分辨率可达30米。
“这很好地解决了此前粮食产量气象预报面临的‘作物分布数据不精细’问题。”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副研究员张明伟介绍,该项业务产品既包含区域内冬小麦分布监测图、各行政区划的冬小麦种植面积统计,同时也有两年以上年际冬小麦分布变化趋势分析报告等“动态产品”。该产品将为今年年中夏粮产量预报和农业气象灾害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未来,气象部门将逐步建立主产区玉米、水稻、大豆、特色农业作物农业气象灾害遥感监测评估业务,推动建立国外主要作物长势监测和产量预测业务,为构建“三个全球”气象业务新格局提供支撑。
遥感技术除了可以动态监测农作物长势、产量之外,还有诸多用途,如耕地资源监测、农业设施识别、农业病虫害、农业干旱监测等,可以全面推进智慧农业的发展。
大地量子利用卫星遥感结合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算法库,面向农业生产提供高性价比的农作物种类精准识别及其生长过程持续性监控的数据产品。在广域种植管理、农村金融风控、农业保险等领域,协助客户开展种植资源数据化、常态化的农作物长势监测、气象监测、灾害分析等业务,无需遥感专业人员即可及时掌握农业资源与作物生长状况,着力于帮助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更加高效地掌握当地农业生产底图,了解农产品种植结构,预判并识别农业生产风险。
下面,让我们来看几个大地量子在农业种植监管方面的案例。
耕地资源监测
通过对耕地的常态化定期监测,让农业用户动态掌握耕地资源面积和分布情况,为“耕地红线保护”、“非农化”监管提供关键科学数据支撑。
地块提取
利用高分辨率的影像及图像分割技术,对耕地区域内的地块边界提取,实现对耕地内地块数量、面积等信息的提取;同时,通过融合作物监测数据,还可以得到地块级的作物分布数据,达到“地块级”的作物种植管理
设施农业识别
利用高分辨率的影像及图像分割技术,我们能够对大棚、耕地地块、鱼塘等设施农业资产进行单元自动提取,快速获取大棚的分布、数量、面积等空间信息,从标注样本到生产完成,耗时不超过6小时。
2019年8月,受台风影响,山东数万个大棚进水受灾,我们利用上述技术,短时间内在8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共计识别超过20000个大棚,进行大棚受灾监测等后续服务。
作物种植监测
基于作物在时序上的光谱特征差异,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进行自动分类,监测不同作物的空间分布和种植面积信息,为后续的农情监测提供基础空间范围信息。
支持作物种类:玉米、大豆、水稻、冬小麦等粮食作物,以及棉花、油菜、花生、甘蔗、马铃薯等经济作物。
上图为额尔格图镇作物种植监测,监测总面积约1400平方公里,约相当于三个北京市朝阳区。当地主体农作物为玉米,同时还有数量可观的高粱,小米,甜菜等农作物。
作物长势监测
农业遥感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是监测作物生长过程的状况与趋势,这可以为田间管理提供及时的信息并辅助早期估计产量。
请教大家,国土局的卫片航拍是什么意思,就是卫星拍摄吗那具体是拍什么东西呢,拍到什么会有相应的处罚吗
2022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我们需要了解的基础知识和关注的重点。
一、什么是卫片?
通俗来说,就是卫星拍的照片,卫片如同“天眼”,通过卫片的“火眼金睛”,各种非法占地的情况一览无遗。
自然资源部通过
卫星对全国范围内土地拍摄照片,并与上一轮拍摄的照片进行比对
,只要是图片中发生变化的地方,都会
分季度下发变化的影像图斑
,及时
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实地核查
,核实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什么是卫片执法?
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可以将一个地区的
土地、矿产利用情况
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反映出该地区土地、矿产利用变化情况,对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是检查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用矿)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用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符合条件的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三、卫片执法督查是怎么回事?
国家对卫片图斑进行抽查和审核,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或追责问责,启动相关指标暂扣,对整改以后仍符合问责条件的地区,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问责。
四、卫星那么远,土地范围那么大,只占小一块地它看得清楚吗?
我国卫星拍摄照片的
分辨率是1米到2.5米级
,只要与上一轮的照片发生了变化,都会被卫星监测到。
五、卫片拍到的图斑都违法了吗?
卫片核查判定结果只有三类:一是合法土地,指动工前已争取合法手续用地;二是违法用地,指动工前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动工实际占用的土地;三是其他用地,包括:1实际用途为设施农用地、2临时用地(需审批)、3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光伏项目、4农村道路、5实地没有变化五种情况。
六、卫片执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开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在北京等25个省的66个重点城市开展卫片执法工作。2009年扩大到全国172个城市,2010年则首次实现全国2859个城市全覆盖检查,首次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实现了重大跨越;2011年从土地卫片执法覆盖到土地、矿产两种资源。今年是自然资源部第21次部署开展年度卫片执法工作,
卫片执法仍主要在土地、矿产两种领域内开展
七、卫片执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查处。通过卫片执法,可以发现土地利用变化,经过外业核查,对其中日常执法中尚未发现、或虽已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督促进行整改查处。
二是评估一个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开展约谈、问责。
三是检验日常执法监管效果,监督日常监管履职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四是反馈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与建议。
八、卫片执法如何落实提高违法成本,扎紧制度笼子,实施“增减挂钩”机制?
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严格落实指标总量管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有效惩治违法行为,倒逼地方消除违法状况,扎紧制度的笼子,实施“增违挂钩”。自然资源部建立
违法行为与年度新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约束性指标挂钩制度
,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即在考虑行政处罚(含行政处理)及整改落实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一个地区年度内仍处于违法状态的自然资源违法数量,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指标等,按照一定比例暂扣,
根据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情况再按比例退还
。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地方对违法行为真正整改落实到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结合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地方整改落实到位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自然资源部将直接扣减退还的计划指标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约谈。
九、建立“增违挂钩”机制,实行联合惩戒,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对违法用地形成刚性约束。将
违法用地数量与土地计划指标挂钩
,对违法用地与合法用地进行通盘考虑,形成刚性约束,倒逼地方主动整改、消除违法状态,进而达到遏制和预防违法、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目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落实。将
违法用地行为与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指标挂钩
,是对相关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三是有利于
保护稀土等国家重要矿产资源
。对于发生违法开采的地区,根据违法开采情况对稀土、钨等开采指标按一定比例暂扣,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再按比例退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对稀土等国家重要矿产资源的特殊保护。
十、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要如何与变更调查工作衔接?
对卫片执法工作中发现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已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但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要单独标识为违法用地。已经通过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得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已经变更的,要在下一年度变更时退回原地类。
十一、卫片执法对严格查处违法案件有什么要求?
要既查事也查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依法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移送的坚决移送。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对属于其他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并做好记录。要将违法行为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2022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建“大棚房”问题。
这四类问题从2020年以来就是重点,今年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从去年情况看,各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虽然数量和面积明显下降,但仍然禁而不止,时有发生,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从原因分析,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也有个别特殊情况,属于无奈之举,比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导的拆迁安置房、农村污水处理站等,当然主要原因还是基层监管不力,盖的时候没人管,盖完以后就去拆,有的还拆不动。从类型分析,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占比*多
,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七八十,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出了村就是永久基本农田,很难找到合适的一般耕地,而且大多数养殖户根本不清楚具体地块的地类和是否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由于去年抓得比较严、拆得比较多,而且从2021年9月1日以后按照新《条例》实行重罚(一平米*高1000元),预计今年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会越来越少,但由于一些地方不重视普法宣传,基层监管缺失,仍然还会出现一定数量的新增问题。
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一般都是县级政府主导,过去比较多,也比较普遍,预计今年不会有太多新增的,如果出现只能是极个别地方的极个别现象,或者说,除非极个别地方政府领导“脑子进水了”。
“大棚房”问题一般都是企业和个人行为,个别也有搞旅发大会地方政府主导的,多为乡村文旅项目。经过近年来开展的“回头看”,新增问题很少,预计今年如果发生新的,也是极个别的,或者说是实在“不长眼”的。
2、无权源建设用地问题。
按照新的卫片判定规则,从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和无合法权源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这条规定过于严格,把违法时间的判定前推到了1987年。现实中,属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些农村非常普遍,大量存在,可以说不少小厂子、村民住宅等都属于这种情形,关键是查处和整改难度也非常大。如果被卫片发现,都实际存在几十年了,基层在执法中会陷入拆也不好拆,补又补不了,不拆不补又过不了关的“窘境”。可能会产生不管三七二十一,进行强制拆除。
3、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中涉及的违法行为。
这是今年新提法,主要是针对这两个领域中未批先建及违规编制、修改、批准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的,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2021年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关于历史文化保护,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将这两个领域列为今年卫片执法重点,既是新要求,也是新动向,需要引起重视,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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