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愿,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行为。 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无故意组织他人卖淫或者未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宾馆、饭店等服务人员卖淫的,其负责人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否则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和被组织者一起通常构成相对稳定的团体。 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种情节。 组织卖淫罪是独立罪,不是犯罪情节)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但犯罪集团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都是共同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长期或多次进行一项或多项犯罪活动。 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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