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处罚通知,安监 罚款 安检局查什么啊



安监局处罚通知,安监 罚款 安检局查什么啊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安监局处罚通知,以及安监 罚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安监局处罚决定书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安监局将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下达处罚决定书。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安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提供给大家参阅。

   安监局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王元:

经查,你作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局青安监管罚[20XX]Z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85916061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xx年五月九日

安监局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处罚事项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于20XX年9月7日收到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安监管罚字[20XX]第(6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10日,受到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称恒华公司辅助工周某被诊断为二甲基甲酰胺致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安监局对此情况展开调查。

恒华公司的PUR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劳动者工作场所二甲基甲酰胺(抽料,清洗,清洗放料岗位)超标,未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未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因长时间接触二甲基甲酰胺致周其宏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事项处理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事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全公司通告,并展开以下处理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督监护档案;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责令人事部门和生产部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改变生产的工艺将二甲基甲酰胺更换为二甲基乙酰胺;

5、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恒华公司已在20XX年9月足额缴纳人民币10万元罚款,该笔罚款占20XX年度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事项对公司产品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今后将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的管理。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1.18

   安监局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公司等731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当事人大荔禧盛棉纺有限责任公司等192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陕西省农垦科研中心香料试验厂等24户非公司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大荔县果兴化工厂等49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大荔县殷官冷库等466户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XX年3月16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荔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拟吊销公告,证明本局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期限;

2、大荔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提请吊销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XX年4月25日,经本局立案查处。

安监局的处罚是否必须通知当事人

必须通知。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安监局行政处罚制度是怎样的

按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产经营单位被 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监局行政处罚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检局下达整改告知书,紧接下行政罚款单合理吗

合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安监局处罚一般是按照法律法规来的,不是说第一次就不处罚。安监局可以不给整改的机会直接罚款,因为可能情况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应该向安监部门做停工登记或备案。可以申请做行政复议,说明情况,提交已停工的相关证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

安监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以及发表各种重大事故处理的通报等工作。下面我整理了有关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一

省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窒息事故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20xx年11月13日11时左右,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在对保险粉干燥A釜进行检修时发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用压缩空气置换釜内氮气时,干燥釜底部的氮气未得到有效置换。釜内气体取样不具代表性,仅在干燥釜内中间一个点进行了气体取样,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干燥釜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20xx年11月13日17时30分左右,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在对环保设备脱硫塔工区第二单元处理喷淋装置漏点时发生窒息事故,致3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企业组织工人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开具作业票证,未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目前,上述两起事故正在调查中。这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违章进行特殊作业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及时将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蒋超良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从事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传达到基层,传达到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强力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全年结好帐、收好官。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违章作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取样、分析、检测,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同时,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强力实行特殊作业重点是动火、有限空间和检维修作业经理(厂长)跟班制度,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贯落实作业规范,使之入脑入心入行,不断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开展检查,确保特殊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防控行动方案》(另发),结合全省安监系统各项检查、督查、执法等活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应督促指导企业针对季节特点,重点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管线的防寒保温工作,防止因设备、设施和管线低温损坏、堵塞而发生物料泄漏事故,尤其对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和管线,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因储罐、管线损坏、堵塞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对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复工复产前由省、市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能力就不能恢复生产”的批示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11月25日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二

安监局2015上半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通报20xx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今年上半年,大部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

数据显示,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今年上半年发生事故总起数为26起,死亡39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分别发生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批次共有34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

在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中,上半年共发生事故27起,死亡42人。其中,较大事故4起,分别发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批次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的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数量为30个。

全国8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上半年发生的事故起数为42起,死亡人数为62人,其中3起较大事故分别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此外共有54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市、区)未发生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范文三

安监总局通报五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

一、 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xx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刘官屯煤矿为基建矿井。该矿原属地方国有煤矿,几经转让改制,2005年转为民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原设计为低瓦斯矿井。可采煤层属高挥发份煤种,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无冲击地压威胁。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官屯煤矿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断层,煤层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层总回风巷三、四联络巷间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积聚;在切眼下部用绞车回柱作业时,产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

(1)违规建设。该矿私自找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修改设计,《安全专篇》未经批复,擅自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的通知,该矿拒不执行。

(2)非法生产。该矿在基建阶段,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从2005年3月至11月累计出煤63300吨。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法承包作业。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对刘官屯煤矿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2)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其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履行煤矿监察职责不到位,对该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监察不力。对拒不执行停工指令行为,未报请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是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

(1)开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对刘官屯煤矿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一通三防”等问题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调查期间,发生了刘官屯煤矿矿主朱文友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同时发现干部入股煤矿问题。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公安机关已批准逮捕10人:

1.尚福奎,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科技术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2.郑建华,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李金刚,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周炳义,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吕学增,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刘文成,刘官屯煤矿通风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生产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李启新,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技术副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9.尚知国,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长。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党员,刘官屯煤矿矿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5人:

1.李春民,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安全科科长。

2.荆志祥,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纪检委员。

3.张新民,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综合科科长、党支部书记。

4.白春华,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副局长。

5.张国安,中共党员,原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局长。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

1.董子友,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姚满忠,中共党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分工负责刘官屯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谷孝存,开平区煤矿安全监督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国,开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卢宏秋,开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6.王洪胜,原开平区区委书记(2006年6月14日已免去其区委书记、、委员职务,现工作待分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矿主出境外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玉祥,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协调处副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董广俊,中共党员,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树立,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张羽,唐山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1. 张耀华,唐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6年 9月30日免去市长职务,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协主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移送司法机关4人:

1.张洪学,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李国君,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朱文彪,个体矿主。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杨胜利,个体经商者。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给予党纪处分3人:

1.何汇东,开平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翟子波,开平区政法委副书记。给予撤职处分。

3.纪俊祥,开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948.6万元,并处3倍罚款2845.8万元,共计3794.4万元。

依法实施关闭。

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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