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社会在拆迁的时候,公民**重要的产权房往往被侵犯而不受惩罚。强制拆迁是很多被拆迁人头上挥之不去的阴霾。那么中央政府禁止强拆的**新政策有哪些?下面,由边肖为您解答以下问题,供您参考。希望下面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中央禁止强拆**新政策有哪些
和国务院部委《通知》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号文件,称:
“一定要量力而行,严禁拆大建。在拆迁安置房屋未落实、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的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声明:
“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第4条规定:
对采取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强制搬迁,以及采取“集体拆迁”、“突击拆迁”等方式非法强制搬迁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表示:
“严禁拆建楼、拆建楼,防止破坏农村传统文化、地方风俗、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
2011年3月17日,需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加大强制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制拆迁,以暴力、威胁、突袭、“集体惩罚”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以及《条例》颁布后行政强制拆迁的组织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不立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征地拆迁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高人民法院《通知》
055-79000第2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格立案审查。
第3条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征地拆迁案件,被执行人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已经就有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予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国务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055-79000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二、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拆迁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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