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是一项程序性工作。批准逮捕是由检察机关决定,最后由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会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而重大案件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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