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错误有哪些简述刑事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一、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第二章管辖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两次拘传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何不同?有时见到电视上说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就是说规定刑事诉讼如何进行,各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权限和职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实体法,即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等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特性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特性有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3、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九)近亲属的范围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1、民事诉讼中:(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3、行政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1、民事诉讼中:(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长时间。
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1、民事诉讼中:(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高人民法院决定。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3)拘传持续的*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3、行政诉讼中:无规定。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3、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刑事诉讼中:(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1、民事诉讼中:(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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